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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7]29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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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我省也时有发生,2007年1至11月,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总价值1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把打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势头。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我省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召集人由省政府金融办主任肖晓鹏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部门联席会议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银监局,负责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处级领导为联络员。部门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精心部署,措施到位,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以生产经营为名,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开信息渠道,发现倾向性问题,采取预防性措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依托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持对非法证券活动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范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四、加强宣传,重在防范,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强大声势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结合本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加强协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及特征,曝光典型案例,揭穿骗局骗术。通过舆论宣传,一方面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广泛宣传,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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