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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2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8-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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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号令,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7年7月17日颁布。现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决定》的贯彻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多形式多渠道地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决定》,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纳税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决定》规定,对原有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及时做好征纳时间的衔接、单位税额调整等工作,在各市尚未做出调整之前暂按《决定》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预征收,确保《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及时贯彻执行到位。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决定》时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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