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33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在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近期总局针对函调系统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投入运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作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和范围,切实保证函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明确专人负责,切实保证函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和回函工作,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函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函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不及时做出延期复函说明、逾期未回函以及因应发函未发函或虚假回函的,除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外省局还将予以通报批评。由此引发骗税案件的要从严处理。
  三、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定期利用函调系统生成相关分析报表,对本地区通过函调反映出的异常出口业务认真进行分析监控,对发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 豫国税函[2008] 2008/3/14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 湖国税进[2008] 2008/2/2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浙国税进[2008] 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