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30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2
实施时间: 2008-9-1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2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我省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现将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凡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登记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工商个字[201 2016/10/3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 黑价联字[2006] 2006/1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 2002/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 京国税发[2006] 2006/10/8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 苏价费[2006]25 2006/8/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1/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件 京地税票[2006] 2006/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粤地税函[2007] 2007/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 京地税票[2003] 2003/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扩大范围的通 20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