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对涉及文件所附合同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在日常审核时应要求企业单独申报、单独录入,并按照2007年7月1日以后的退税率审核出口退税,待合同执行完毕再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进行清算。
  二、合同执行完毕进行清算时,各单位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各单位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对出口单价更改或实际执行时间不足1年的,以及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1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应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不再进行调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 穗国税转[2009] 2009/4/2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 穗国税发[2009] 2009/1/2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 津国税进[2009] 2009/2/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老长贸合同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 大国税函[2008] 20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