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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8]9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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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综合评估,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
  第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
  第七条 市局定期制定评估计划,确定评估的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户及重点项目。评估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集中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税源户及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即在《日常评估疑点清册》或《专项评估疑点清册》中标注的必须执行的评估对象;指导性计划是指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提出的纳税评估指导性意见。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市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本局的税源规模、管户数量、评估人员工作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科所和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负责。
  本规程所称评估人员是指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具体承担纳税评估调查核实工作的管理科(所)的税收管理员或纳税评估管理部门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
  第九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负责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及其他相关综合工作,指导管理科所开展纳税评估,对本局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通报,并根据需要直接实施部分专项评估工作。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管理科所应当根据本局纳税评估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是指依据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经过全面、综合的比对分析,筛选存在评估疑点纳税人的过程。
  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是通过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纳税人涉税疑点,筛选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疑点纳税人,并在此范围内选定日常评估对象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
  专项评估对象的确定,是利用专项评估指标体系在行业聚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财务、纳税申报等数据逻辑关联计算,筛选出偏离行业指标预警范围的纳税人,或通过外部信息比对分析筛选出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疑点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并在此范围内选定专项评估对象实施纳税评估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局的评估计划,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评估指标,启动专项评估疑点的筛选程序,具体确定专项评估对象。
  管理科所可以根据本局的评估计划,结合本科所的工作实际,自行选择日常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管理科所确定评估对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对象分配至评估人员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估分析调查
  第十三条 评估分析调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疑点,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疑点调查范围及需要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对评估对象实施具体调查核实的过程。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案头分析情况,确定采取具体的调查方式。评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电话核实、书面情况说明、约谈核实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电话核实是指评估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向纳税人询问核实疑点情况的过程;书面情况说明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就疑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的过程;约谈核实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约请纳税人进行疑点说明的过程;实地核查是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过程。
  第十五条 采用电话核实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将电话询问核实情况填写在《纳税评估电话核实情况记录》上(见附件1)。对电话核实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其他调查方式进一步核实;对核实后能够排除疑点的,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十六条 采用要求纳税人进行书面情况说明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疑点核实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评估疑点,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情况说明并反馈给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接到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后,应对照评估疑点进行分析,情况说明能够排除评估疑点的,可将纳税人书面情况说明的内容录入评估系统,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情况说明不能够排除评估疑点的,评估人员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采用约谈核实调查方式的,评估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评估人员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对纳税人的评估疑点进行询问,听取当事人陈述,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分析,做好《纳税评估税务约谈举证记录》(见附件5),根据约谈核实的具体情况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或实施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电话核实或约谈核实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评估人员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见附件4),实施实地核查: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的书面说明、约谈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或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二)纳税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评估疑点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纳税人在电话核实、约谈过程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四)经案头分析,评估人员认为纳税人疑点情况通过电话核实、书面情况说明和约谈核实的调查方式难以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到户进行实地核查情况。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评估疑点对纳税人的帐簿、凭证、实物等进行核查,并认真制作《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情况表》(见附件6),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调查核实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评估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纳税人的书面情况说明、电话核实、约谈核实和实地核查情况,分别作出评估意见并进行相应的评估处理:
  (一)经评估调查核实,评估疑点全部被排除,基础信息真实准确,未发现新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见附件7),提出无问题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归档。
  (二)经评估调查核实,由于基础信息不准确造成的纳税评估疑点,且疑点被排除后未发现新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基础信息的建议,并填写《基础信息修改建议书》(见附件9),经审批同意后,由管理科所按照相关程序修改基础信息。
  (三)经评估调查核实,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帐目混乱无法准确计算补税金额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核定征收的建议,并填写《核定征收建议书》(见附件11),经审批同意后,由管理科所按照相关程序实施核定征收。 
  (四)经评估调查核实,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且根据疑点核实情况可以计算出应补税金额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责令纳税人自查补报税款的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制作并送达《纳税评估情况告知书》(见附件8),告知纳税人本次评估税款所属期内发现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同时告知纳税人对追征期内的全部涉税事项进行全面自查,限期提交全面自查报告,并对在追征期内存在的所有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一并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填报各类申报表,经评估人员审核签章后,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窗口进行补充申报。
  (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提出移交稽查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填写《移交稽查建议书》(见附件10),由本局稽查选案人员列入稽查任务清册:
  1.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2.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的;
  3.已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补报但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拒不申报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应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评估人员提交《纳税评估报告》前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在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时,应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情况填写在“纳税人已自查补报”栏,标注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号码,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评估选案人员或评估人员执行指令性评估计划时,发现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取消纳税评估任务审批表》(见附件12),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申请取消评估任务:
  (1)纳税人状态已变更为准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和失效户,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2)纳税人已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或纳税人已注销,其状态为待废业或注销的;
  (3)存在其他无法进行纳税评估情况的。
  第五章 评估质量控制及结果反馈
  第二十四条 评估质量控制,是指市局和各主管地税机关对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工作质量的监督过程,包括结论审批监督和评估复核。
  第二十五条 结论审批监督,是指各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审核审批人员对已作出评估结论的全部评估资料进行的质量审核;评估复核,是指市局评估复核人员对经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的评估案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案头质量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结论审批监督和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调查环节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当之处。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审批人员对评估结论审核无疑义的,转入下一环节;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评估人员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未发现问题的评估资料,作出“无问题”的复核意见;对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当作出“重新评估”的复核意见,并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评估人员重新评估:
  (一)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
  (二)评估调查中对疑点问题分析、说明不清楚或将疑点问题遗漏的;
  (三)评估结论类型与调查文书所述内容不符或补充申报税款与疑点差额不符,且未进行具体说明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评估结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反馈执行结果。
  对作出修改基础信息或核定征收评估结论的,由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负责对基础信息修改或核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适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征管综合部门。
  对作出评估补税结论的,本着“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入库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对作出移交稽查结论的,由稽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管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文书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含送达回证),均应按照征管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按户序时纸质存档,档案保管期限5年。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对纳税评估中所涉及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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