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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换发全省统一式样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非税[2008]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1-3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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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非税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规定,决定从2009年起换发全省统一式样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换发统一式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封面见附件1、2,内页见附件3)。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供符合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条件的单位使用(含既符合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条件又符合其他财政票据购领条件的单位);《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仅供符合其他财政票据购领条件的单位使用。
  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为订本式设计,由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免费向票据购领单位发放,不得向票据购领单位收取购领证工本费。
  三、换发新的购领证后,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票据年检时在购领证上登记年检情况,对于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购领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戳,作为下一年度购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或其他财政票据的依据;对于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单位,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暂停供应票据,直至单位整改合格或进行补检。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不需领用票据或连续二年未参加票据年检的单位,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注销其购领证。
  四、省直票据购领单位的购领证将于2008年度年检时予以更换,各市州、县票据购领单位换证时间由当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6月30日。同时,请各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今年11月30日前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新购领证的申领计划。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务必认真做好新购领证的更换工作,确保新购领证的及时启用。
  附件:
  1、《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封面式样
  2、《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封面式样
  3、《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内页式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附件:
1、《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封面式样.doc    
2、《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封面式样.doc    
3、《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内页式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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