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水利规函[2008]29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08-5-14
实施时间: 2008-5-1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1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水利(水电、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印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鄂水利发〔2007〕8号),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征收职责、征收程序、配合机制、考核办法等。在各级地税、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正在积极有效开展。但目前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够到位,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征收入库情况不够理想等问题。特别是发电、供水行业拖欠水资源费现象较为突出。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征收核定。目前,少数地方对征收核定工作抓得不够扎实,影响了征收工作的开展。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鄂水利发〔2007〕8号文的规定,积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核定工作,做到人员专班化、工作制度化,确保核定数额客观、准确,打牢征收工作基础,为地税部门代征入库提供坚实依据。当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取用水单位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和今年一季度应缴水资源费的核定工作。对取用水单位还未下达《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的水利部门,务必于5月31日前下达,并经取用水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于6月5日前传递给地税部门。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核定情况须经省水利厅审核盖章。
  二、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各级地税部门要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省地税局对水资源费征收的年度目标考核,不以下达征收基数的方式考核,而以实际征缴入库率考核(入库率=征收入库数/经取用水单位签字确认的核定数),入库率必须达到95%以上。当前,各级地税部门要抓紧组织追缴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并做好今年一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务求取得实效。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资源费征收核定通知书》,务必于6月15日前,向欠缴水资源费的取用水单位下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督促其在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强,各级水利、地税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征收工作合力。要定期加强会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征收问题;要按照已明确的征收程序开展征收;要按规定做好各征收环节的交接工作。对逾期不按规定缴费的取用水单位,地税部门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限的水利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重点,有利征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对三峡、葛洲坝、丹江口库区和漳河、富水库区等跨省市、跨地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征收核定,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负责直接征收。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征收后,对相关地方的水资源费返还给水利部门的政策维持不变。同时,进一步明确受省水利厅委托的水资源费征收核查责任单位,以及地税部门负责代征的责任单位(见附件1)。省管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返还给水利部门的政策按现有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确保应收尽收。各地地税部门将省管取用水缴费单位的纳税人微机编码于5月31日前报省地税局。
  五、进一步加强检查督办。近期,各级地税、水利部门要以督收2007年度拖欠水资源费为重点,联合开展检查督办,认真组织,层层动员,周密部署,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抓大户、促进度,抓重点、促平衡,确保取得实效。检查督办主要内容:(1)2007年度征收煞尾工作是否做到应收尽收;(2)今年一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3)落实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制定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情况,是否做到了工作职责明确、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衔接顺畅、工作配合协调、征收责任具体。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将适时联合开展重点检查督办活动。请各市级地税、水利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开展征收督办工作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另外,请各市州水利、地税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有关征收核定、征收入库情况(见附件2-附件5)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附件:
  1、《省管水资源费征收核查责任单位及代征责任单位分解表》
  2、《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水资源费征收核定情况统计表》
  3、《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统计表》
  4、《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核定情况统计表》
  5、《2007年度及2008年1季度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 云政办发[2004] 2004/7/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原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发改价格[200 2008/10/7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台发改价格[201 2016/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 辽政发[2016]27 2016/6/1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3/9/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水资源费征收 津价管[2010]19 2010/11/1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2/4/1
海南省发改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琼发改收费[200 2007/3/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 鄂价环资规[201 2013/12/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 粤发改价格[201 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