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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2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10-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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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扣缴所得税征管范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掌握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相关信息,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二、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扣除规定之外的其他税费等任何支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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