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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20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4
实施时间: 2008-9-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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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实际征管工作需要,我省境内跨市、州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先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跨省总分机构征收管理规定执行,其中由总机构缴纳的部分仍按现行体制入库。以后省里如有统一的办法,按统一办法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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