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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11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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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减免税审批,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指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纳税人的申请,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事实、依据进行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文书范本等,应当在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公布按省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 依照税收行政管理权限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书》。
  第七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10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减免税申请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送相关业务处室。
  未经省局办公室接收登记的减免税申请不得办理。
  第九条 主办处室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申请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减免税申请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主办处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应当说明:减免税的事由是否真实,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同意减免,减免的税种、税额及期限等。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需要核实的,主办处室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查。
  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完成,核查完毕后应当提交核查报告。
  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办处室审查后将下列材料送审议办公室:
  (一)《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核查报告;
  (三)《减免税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议办公室接到审查材料后,5日内向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报告,提请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省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根据审议办公室的建议,决定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议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审议委员会委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审议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列席人员。
  送交的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减免税审查意见书》、《核查报告》等。
  第十六条 省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会议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
  (二)主办处室负责人报告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三)与会委员讨论;
  (四)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作出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应当由审议办公室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录》。
  《减免税审议会议纪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情况、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并由记录员、审议办公室主任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议会议完毕后,审议办公室应当依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根据《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拟订减免税审批通知,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函”通知到被减免税对象,抄送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此文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主办处室进行审查,拟制减免税审批通知,经法规处、监察室会签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在减免税申请受理后60日内作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主办处室应当自作出减免税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准予减免税通知》或《不予减免税通知》,同时抄送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主办处室应当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主办处室应当建立减免税审批管理登记簿,登记减免税的审批情况,并对减免税审批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回执、《减免税审查意见书》、《核查报告》、《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准予减免税通知》或《不予减免税通知》等。
  减免税档案应当按件设档,《准予减免税通知》应在用省地方税务局印件时及时归档,其余资料可在次年1月30日前移交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减免税文书的用印、文号,由省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由主办处室对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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