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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8]5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4
实施时间: 2008-9-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7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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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对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143号规定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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