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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05]19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4
实施时间: 2005-6-14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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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经各区县车购税征收机关和市、州、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审核盖章确认,并按要求填报《贵州省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后,除可以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国税发〔2005〕66号)到中国税务报社办理遗失证明的刊登手续外,还可以通过邮寄、直接上门、电话传真等方式到《经济信息时报》办理遗失声明公告。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为其纳税人办理。
  二、《经济信息时报》按每条80元声明标准收费,报社在收到纳税人的《贵州省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汇款或现金后,开具发票,通过邮寄等方式交给纳税人。《经济信息时报》广告部联系人:高学军,联系电话:0851-5890961、5890828,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西湖路100号(中共贵州省委6号楼),邮编:550002。
  三、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已刊登的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附:贵州省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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