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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8]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8-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09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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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建设单位供料(以下简称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挖掘增收潜力,提高征管质效,实现全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现就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甲方供料税收管理是提高建筑业税收管理质效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建设投资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为建筑业税收提供了丰富的税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建筑业税收管理涉及面广,行业特点复杂多变,特别是存在甲方供料申报不实,导致计税依据偏低等问题。因此,加强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建筑业税收实现和入库情况,有利于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维护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解决税收管理缺位和不到位问题,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项目管理,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料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包含的设备价值,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二)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进一步落实建筑业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项目登记,报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各级地税部门对建筑业实施项目属地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确保建筑业项目从开工登记、工程进度、甲方供料、发票开具、税款申报等全部纳入微机监控范围,建立起“以项目为中心,以信息化为手段,部门配合,以票控税,源头控管,事后监督”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三)推行双向报告制度,延伸税源监控链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实行双向报告制度。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62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见附表2);施工单位在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进一步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提高计税营业额的准确性。
  (四)建立科学的监控机制,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足额纳税。针对甲方供料行为复杂、隐蔽性强的特点,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项目登记的有关信息,建立甲方供料预警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分结构类型的建筑项目甲方供料预警指标,实施分类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税收管理员要定期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建筑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开发成本”、“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项目竣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建设项目双方决算情况进行核查,出具税款清算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足额缴纳税款。
  (五)完善“以票控税”制度,加强代扣代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128号)对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领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时,要进行“票表比对”,保证开票收入及甲方供料金额均足额缴纳营业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专用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要对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合同、工程收款收料、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计税营业额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加强对税款的扣缴管理,对于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对于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和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在支付工程款及供料时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六)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纳税评估和宣传力度。完善政府主导,地税、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税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综合治税的责任和义务。地税部门要做好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建设施工许可、建设造价咨询、建筑质量监理、竣工决算公证等项目信息以及建设项目合同、施工进度、税款申报、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使税源监控关口前移,实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对于甲方供料申报不实或计税营业额明显偏低的,应做好纳税约谈工作,加强纳税提醒或沟通辅导,督促其及时补缴税款。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应严肃处理,对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发放税务公告,宣传税收政策,对建设项目双方应发放《税收事项通知书》,明确应纳税事项和可以扣除设备的名单,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深入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迫切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工作汇报,提高各级领导重视程度和部门支持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向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切实把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住、管好、管到位。
  (二)明确责任目标,实施有效监督。为确保甲方供料税收管理到位,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税收征管责任区的划分,明确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人,落实该项目全程监控管理责任,对建设项目信息采集录入、项目申报纳税、计税营业额的核算、发票开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目标进行细化,明确工作重点和标准,实现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杜绝因责任不明造成的管理缺位现象。
  (三)培养先进典型,加大考核力度。省局将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提炼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培养建筑业甲方供料管理先进典型,起到以点带面、以小促大的作用。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的要求,省局将采取网上考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建筑业甲方供料税收管理的考核力度,促进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附件2: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略)
  附件3: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有关营业税代扣代缴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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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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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yliu   2010年6月28日 +25金币
本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款被
《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废止。
wwwwwwfan   2010年6月25日 +25金币
根据鲁地税发[2010]34号,本文第二条第五款有关营业税代扣代缴的规定作废。
wwwwwwfan   2010年6月25日 +25金币
根据鲁地税发[2010]34号,本文第二条第一款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