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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8]4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4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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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监控考棱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己经省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的正常运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管理包括考核指标的分解管理、监控考核系统的操作流程、申辩调整的监督检查、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应用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指标的分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业务归属原则,对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的考核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做好相关考核指标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主管考核指标的日常监控,运用监控结果查找执法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执法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系统功能及指标设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填制规范格式的《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问题提报单》(详见附件),经本级政策法规部门和信息中心审核确认后,区分业务与技术问题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信系中心。
  第七条 对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考核结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要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正确界定问题性质,按照工作分工,合理处置。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要根据考核指标设定的考核标准,运用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按月实施考核,年度终了40日内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本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委员会。
  第三章 监控考核系统的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人员应当于每个工作日通过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查询本人本工作日以前的税收执法情况。
  对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预警提示为税收执法过错的行为,应当认真分析成因;属于能够纠正的税收执法过错,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进行考核,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指标实施考核。税收执法考核指令由省地方税务局考核管理员于每月1日通过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下达,市地方税务局考核管理员于每月2日下达。考核指令下达后,自动生成全省或各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生成后,税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询本人上一月份的税收执法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辩调整申请。
  第十二条 申辩调整按照工作流程,分为申辩申请、申辩初审、调查确认、申辩复审、终审确认五个环节:
  (一)申辩申请
  每月考核指令执行后,相关责任人在申辩申请期内通过个人考核信息查询功能查询本人的考核结果,对有异议的过错事项,通过系统填写申辩申请生成《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提请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还应当填写《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资料清单》,附列相关证据资料。过错责任人对退回需重新填写申辩事由或请求的,可再提请一次申辩。对上级不同意其申辩而退回的,不得再提请申辩。
  (二)申辩初审
  部门负责人对过错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申请进行初审。同意过错责任人申辩申请的,签署意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负责调查的部门人员;申辩事由不明确或申辩请求不符合要求,需重新填写的,签署意见,退回过错责任入,责任人可重新提请申辩;不同意其申辩申请的,签署意见,退回过错责任人,申辩调整流程终止。
  (三)调查确认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有调查权限的人员,对申辩初审环节转来的申辩申请,认真审核过错责任人的申辩理由及申辩请求,充分利用征管系统查验举证材料,必要时开展相应的实地调查,拟定调查意见。同意过错责任人申辩申请的,签署意见,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复审;申辩事由不明确或申辩请求不符合要求,需要新填写的,签署意见,退回过错责任人,责任人可重新提请申辩;不同意其申辩申请的,签署意见,退回过错责任人,申辩调整流程终止。
  (四)申辩复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调查环节转来的申辩申请进行复审。同意调查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报终审环节;认为调查人员对过错调整意见不准确的,可重新确定调整方式,签署意见后,报终审环节;不同意申请人申辩请求或调查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退回过错责任人,申辩调整流程终止。
  (五)终审确认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负责对申辩申请进行终审确认。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进行确认;认为复审人员对过错调整意见不准确的,可重新确定调整方式,签署意见进行确认;不同意申请人申辩请求或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退回过错责任人,申辩调整流程终止。
  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根据终审意见自动对过错责任人的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的申辩调整工作应当在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指令下达前完成。
  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辩调整期结束、追究指令下达期间,仍处于申辩调整过程的执法过错申辩申请,系统将作为过错责任人未提请申辩处理。不予调整过错。
  第十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指令由省地方税务局考核管理员于每月20日通过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下达,自动生成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追究结果。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省地方税务局下达追究指令前已完成申辩调整工作的,可通过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下达追究指令,自动生成上一月份税收执法情况的追究结果。
  第十五条 税收执法追究指令生效当日,省地方税务局及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考核管理员通过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分别下达通报生成指令,在执法通报中自动生成全省或本市、县(市、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上一月份的税收执法责任考核及追究情况。
  税收执法通报生成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考核管理员应当对本级税收执法通报进行编辑,就税收执法过错成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于每月23日前在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中发布;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月25日前发布;省地方税务局应于每月月底前发布。
  第十六条 执法通报除在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中发布外,还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四章 申辩调整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具有调查确认权限的人员应对本级申辩调整申请受理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申辩调整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季按照不低于l0%的比例随机抽取下级地税机关申辩调整申请审批资料进行检查。
  申辩调整的监督检查情况,各单位应随时通报。
  第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各市地方税务局的申辩调整事项选取重点指标,采取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
  第二十条 对经检查、督导发现各单位有确属执法过错而通过申辩调整为无过错的,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系统安全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征收管理、组织人事、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规范的用户、角色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制度,确保随征管机构调整、人事变动而同步调整征管软件和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确保征管软件升级和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升级的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进行用户角色设置、权限配置,解决、整理、提报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每日数据刷新,取数准确、及时,系统运行安全、平稳。
  第二十三条 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设置考核管理岗,由专门人员担任考核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考核参数的日常维护;
  (二)按时下达考核指令、追究指令、通报生成指令;
  (三)组织对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中申辩调整情况的监督与复查;
  (四)全省考核情况的分析,编辑发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通报;
  (五)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运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整理、提报;
  (六)本级申辩调整各环节纸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考核监控系统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解决、整理、提报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设置考核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考核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用户角色设置、权限配置的上报、过错分数分值参数维护等日常维护工作;
  (二)按时下达追究指令、通报生成指令,市局考核管理员根据需要下达考核指令;
  (三)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中申辩调整情况的监督与复查;
  (四)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考核情况的分析,编辑发布本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通报;
  (五)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运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整理、提报;
  (六)本级申辩调整各环节纸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税收征管系统操作和基础数据采集的过程控制,对税收征管软件操作正确性和数据录入准确性采取有效的监控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系统操作人员要严格保管本人用户名及密码,防止操作权限被盗用,切实维护系统运行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5日”是指工作日。每月下达有关指令时,遇有节假日、双休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不得顺延至下一个月: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工作进度的。顺延的具体日期由省局考核管理员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各项执法考核指标运行结果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问题提报单
  编号:
  提报单位
  提报问题
  提报人及联系电话
  提报时间
  年 月 日
  回复时限要求
  年 月 日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回复人
  回复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质量预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山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二00八年七月
  一、执法预警类指标
  (一)管理服务系列
  1.设立登记逾期办结率
  2.变更登记逾期办结率
  3.逾期登记处罚率
  4.末按期验换证责令限改率
  5.未按期验换证处罚率
  6.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限改事
  7.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处罚率
  8.末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限改率
  9.末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处罚率
  10.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率
  11.委托代征税款解缴率
  12.非正常户认定率
  13.解除非正常处罚率
  14.注销登记准确率
  15.代开发票准确率
  16.发票缴销率
  17.发票举报末处理率
  (二)征收监控系列
  1.未申报限改率
  2.逾期申报处罚率
  3.逾期未缴纳税款催缴率
  4.逾期末缴纳税款处罚率
  5.延期申报预缴税款率
  6.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率
  7.滞纳金加收率
  8.加处罚款加收率
  9.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入库差异率
  10.当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与城建税入库差异率
  11.印花税申报差异率
  12. 欠缴税款准确率
  13. 当期税款申报(入库)与财务报表税款缴纳差异率
  14. 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率
  15. 达到起征点恢复征税率
  16. 个体定额调整准确率
  17.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准确率
  18.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率
  19. 税款预收率
  20. 税款上解率
  21.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率
  2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限改率
  23.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处罚率
  (三)税务稽查系列
  1.案源逾期处理率
  2.立案案件按期完成检查率
  3.举报案件接期完成检查率
  4.案件审理逾期审结率
  5.重大税务案件提交审理率
  6.处理、处罚决定送达率
  7.查补税款、罚款入库事(稽查
  (四)税务执行系列
  1.税收保全实施率
  2.税收强制执行率
  (五)税收法制系列
  1.行政处罚准确率
  2.处罚决定执行率
  3.处罚听证受理率
  4.处罚听证办结率
  5.行政复议受理率
  6.行政复议办结率
  7.行政诉讼应诉率
  8.行政赔偿处理率
  二、执法考核类指标—计算机考核指标
  (一)管理服务系列
  1.设立登记逾期办结率
  2、变更登记逾期办结率
  3.逾期登记处罚率
  4.未按期验换证责令限改率
  5.未按期验换证处罚率
  6.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限改率
  7.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处罚率
  8.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限改率
  9.未接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处罚率
  10.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率
  11.非正常户认定率
  12.解除非正常处罚率
  13.注销登记准确率
  14.代开发票准确率
  15.发票缴销率
  16.发票举报末处理率
  (二)征收监控系列
  1.末申报处理率
  2.逾期申报处罚率
  3.逾期未缴纳税款催缴率
  4.逾期未缴纳税款处罚事
  5.延期申报预缴税款率
  6.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率
  7.滞纳金加收率
  8.加处罚款加收率
  9.税款上解率
  10.达到起征点恢复征税率
  11.个体定额调整准确率
  12.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准确率
  13.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率
  14.税款征收准确率
  (三)税务稽查系列
  1.稽查选案
  1.1案源逾期处理率
  2.稽查实施
  2.1检查案件立案率
  2.2调帐检查率
  2.3立案案件按期完成检查率
  2.4举报案件按期完成检查率
  3.稽查审理
  3.1案件审理逾期审结率
  3.2重大税务案件提交审理率
  3.3税务行政处罚率(稽查
  4.稽查执行
  4.1处理、处罚决定送达率
  4.2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率(稽查
  5.案件移交
  5.1涉税案件移送率
  (四)税务执行系列
  1.税收保全实施率
  2.税收强制执行率
  (五)税收法制系列
  1.行政处罚准确率
  2.处罚听证受理率
  3.处罚听证办结率
  4.行政复议受理率
  5.行政复议办结率
  6.行政诉讼应诉率
  7.行政赔偿办结率
  三、执法考核类指标—人工考核指标
  (一)管理服务系列
  1.工商营业执照吊销提请率
  2.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人确定准确率
  3.税种登记准确率
  4.虚假停业限改率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款征收准确率
  6.末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限改率
  7.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处罚率
  8.行政许可公告率
  9.发票行政许可准确率
  10.发票供票资格认定准确率
  11.发票保证金处理正确率
  12.发票缴销处理准确率
  13.发票停供准确率
  14.代开发票准确率
  15.发票违章处罚事
  16.涉税信息正确率
  17.文书送达正确率
  (二)征收监控系列
  1.纳税申报方式认定准确率
  2.延期申报审批准确率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准确率
  4.税款核定程序准确率
  5.税款征收准确率
  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准确率
  7.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准确率
  8.关联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调整准确率
  9.税务认定(取消)准确率
  10.待批文书准确率
  11.完税凭证开具准确率
  12.欠税核查准确事
  13.死欠核销准确率
  14.呆账税金确认准确率
  15.欠税公告率
  16.陈欠清理率
  (三)税务稽查系列
  (四)税务执行系列
  1.纳税担保准确率
  2.阻止欠税人出境准确率
  3.税收保全准确率
  4.税收强制执行准确率
  5.税收优先权主张准确率
  6.代位权、撤销权行使准确率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准确率
  (五)税收法制系列
  1.税务行政处罚正确率
  2.处罚听证正确率
  3.行政复议处理正确率
  4.税务行政应诉正确率
  5.税务行政赔偿正确率
  6.涉税案件移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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