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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8]12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8
实施时间: 2008-8-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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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71102,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80元/份。
  二、报关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时,除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外,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票种认定、核发《发票领购簿》。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局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统一印制,发票联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发票计划由各市地税局通过NOTES分别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过期未上报的视同不需印制该种发票。本次发票印制计划应当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后,由省地税局逐级发放至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发票发售、缴销事宜。
  四、在省局未统一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前,报关代理企业暂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省局统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由省局统一开发开票软件,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省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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