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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地税系统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8]1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1
实施时间: 2008-8-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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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大集中”系统上线后对税收业务数据的新要求,确保数据采集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省局组织人员对在原有《山东地税系统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地税系统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今后,省局将根据总局要求和业务需求变化情况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数据采集标准的修订范围
  《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是对已上线的省级“大集中”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来源于纳税人的信息、业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外部门交换的信息数据采集标准进行的了修订,共修订了236个数据表,4494个数据指标项。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包括税务登记类。包括开业登记、临时征收户登记、征收单位户籍、代扣代缴税种登记、境内外籍人员登记、自然人注册、税种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管理、注销管理、非正常户管理、财产登记、银行登记、财务会计制度登记、验换证管理、报验登记、委托代征管理等17个部分,共37个表,1049个数据项。
  (二)申报类。包括各种申报表数据,共64个表, 1286个数据项。
  (三)征收类。包括征收开票数据共19 个表,326个数据项。
  (四)财务报表类。包括各种类财务报表数据,共6类表,242个数据项。
  (五)个体定额管理。包括电脑定税数据,共计2个表,53个数据项。
  (六)文书审批类。包括证明类、认定类、审批备案类。共计22个表,486个数据项。
  (七)税收法制类。包括违法违章处理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三大部分,涉及违法违章手工登记等26个表,355个数据项。
  (八)税务稽查类。包括稽查四环节中涉及登记、审批、决定、报告等信息数据。共计14个表,154个数据项。
  (九)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计划管理、发票印制管理、发票库存管理、发票发售管理、发票缴销核销管理、发票代开管理、发票违法违章处理、发票综合管理、两费收取和发票鉴定管理十大部分。共计46个表,543个数据项。
  (一)税务登记类。包括开业登记、临时征收户登记、征收单位户籍、代扣代缴税种登记、境内外籍人员登记、自然人注册、税种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管理、注销管理、非正常户管理、财产登记、银行登记、财务会计制度登记、验换证管理、报验登记、数据录入、委托代征管理等。
  (二)申报征收类。包括各种申报表数据、征收开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以及个体定额管理(微机定税管理)信息数据。
  (三)文书审批类。包括证明类、认定类、审批备案类。
  (四)税收法制类。包括违法违章处理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三大部分数据。
  (五)税务稽查类。包括稽查四环节工作中涉及的登记、审批、决定、报告等信息数据。
  (六)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计划管理、发票印制管理、发票库存管理、发票发售管理、发票缴销核销管理、发票代开管理、发票违法违章处理、发票综合管理、两费收取和发票鉴定管理十大部分数据。
  二、数据采集标准的修订内容
  《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主要包括数据项定义、数据业务标准及依据、数据质量要求、录入时限、数据来源、系统监控、检测条件和所属操作岗位八项内容。具体为:
  (一)数据定义。是对各数据项指标概念的内涵解释。
  (二)数据标准及依据。数据标准是衡量数据的准则,是进行数据相关管理工作的规范要求。数据标准依据是确定衡量数据准则的根据。
  (三)数据质量要求。是依据数据标准对每一项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靠性、及时性、逻辑性等相关因素的要求。
  (四)录入时限。是对每项数据在省级“大集中”系统中录入、生成的时间要求。
  (五)数据来源。是指省级“大集中”系统中每一项数据的来源。
  (六)系统监控。是指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数据在产生时系统内设的强制监控条件。
  (七)检测条件。是指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数据在产生时系统未设强制监控条件,对系统已产生的这部分数据设定的检测条件。
  (八)操作岗位。是指省级“大集中”系统中每一项数据录入、确认的操作岗位。
  三、数据采集标准的修订依据
  《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的修订参考依据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
  (二)省局2007年下发的《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
  (三)省局编写的各类表证单书填写说明;
  (四)参考省级“大集中”系统业务规范和特殊操作说明,依托“大集中”系统验证数据采集标准。
  四、特殊项目的处理说明
  (一)修订项目中的“录入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也在此项中列明了录入时限要求,经业务处室研究确认后再进行补充修订。
  (二)为了保证各类数据表中数据项的完整,对同一个数据项在多个表中出现的,在每个数据表中都进行了描述。
  (三)对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目前未包含的数据表(如:代扣代缴车船税报告表及明细表),暂未不列入本次修订编写范围,待上线后再进行补充编写。
  (四)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税收法制类审批文书的数据采集标准未归到文书审批类予以编写,而是直接归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类和税收法制类进行编写。
  (五)向纳税人下达的通知或告知性的文书,文书内的数据项因不属于采集的范围,故未不列入数据采集标准的编写范围。
  (六)对各类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指标未分类编写,只对各类报表的共同项目内容进行了综合编写。
  附件:《山东地税系统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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