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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输配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5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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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输配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蚌地税〔2008〕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蚌埠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为蚌埠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压城市管网输配劳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管道运输劳务,对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取得的燃气输配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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