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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全程办税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04]17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4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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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省局决定,全省国税系统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程办税服务工作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程办税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全程办税服务是指国税机关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和首问责任制于一体,主要以办税服务厅为受理各类涉税事宜场所,以国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协调运作为保障,在规定时限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全过程服务的工作制度。
  全程办税服务由政务公开、集中受理、内部传递、全程跟踪、集中回复五部分组成。
  (一)政务公开
  1、按照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2、向纳税人、社会各界公开办税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税流程、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以提高办税透明度,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二)集中受理
  凡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均由办税服务厅(或指定的集中受理处)统一受理,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受理:
  1、职能窗口与全程办税服务台相结合的受理方式。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职能窗口和全程办税服务台,职能窗口负责即时办结的涉税事宜,主要包括:①税务登记管理中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外来经营临时登记、遗失税务登记证补办。②发票管理中普通发票的领购、缴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续购、代开;③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报税;⑤其它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即时办理事项。全程办税服务台负责不能当场办结,需要传递给国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涉税事宜,分为本级机关限时办理以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办理两类。主要包括:初次领购发票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增殖税、所得税退税等不能即时办理的涉税审批事项的受理。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便于管理、划清岗责的前提下,可以将上述非即办事项调整为即时办结事项。
  2、多功能办税窗口受理方式。按照“一窗式”的工作原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多个多功能办税窗口,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均可以向办税服务厅任何一个多功能办税窗口提出办税申请,多功能办税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办理。
  3、集中受理处受理方式。未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受办税服务厅条件制约,无法提供场所设置全程办税服务台的税务机关,应因地制宜,选择合适场所设置集中受理处,由集中受理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集中受理、审核、办理。
  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工作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的办税申请以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办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国税机关承诺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由受理人员即收即办;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级国税机关或需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办理的涉税事宜,由受理人员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需要补充资料的,由受理人员向纳税人出具《限期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对不属于国税机关或本级国税机关受理范围的涉税事宜,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工作人员应向纳税人作好解释,并告知纳税人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三)内部传递
  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根据受理方式的不同,指定人员制作《全程办税服务内部传递单》,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一并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办税程序及时限办理。
  (四)全程跟踪
  各级国税机关指定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由本级审批或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的,制作《全程办税服务事项催办通知单》,发至相应承办部门进行催办。对催办仍无结果的,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
  (五)集中回复
  相关职能部门将收到的涉税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及相关资料传递给办税服务厅(或集中受理处)指定的岗位,由该岗位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给纳税人。
  二、全程办税服务的服务项目
  全程办税服务除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黔国税发[2002]130号)推行税务公告服务、税务咨询服务、首问责任服务、限时服务、征收期局长值班服务、诚信纳税服务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告知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依法受理审核纳税人的办税申请。对于办税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充的资料。
  ——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已受理的涉税事宜,如遇下班时间,应做到延时服务,直到办妥为止。
  ——提醒服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办税期限内办理涉税事宜的服务。
  ——预约服务。纳税人需要预约办理涉税事宜的,可采取来电、来函等形式与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预约,由该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纳税服务工作是税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需要;是我国税收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税收征管惯例并轨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站在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把“方便留给纳税人、把困难留给自己”的服务理念,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将推行全程办税服务工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确保全程办税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合理设置窗口,实现“一窗多能”。要以推行全程办税服务制度为契机,借鉴“一窗式”、“一站式”工作原理,按照“资源配置合理、管理方式优化、服务简约高效”的原则,打破窗口间的职责界限,多设综合性办税窗口,尽可能使各窗口都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受理、办理等涉税事宜,实现“一窗多能”。
  (四)建立机制,狠抓落实。要细化办税项目,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协调运转制度、资料传递、归档等制度。要将全程办税服务纳入纳税服务考核评估中,进一步量化考核内容,注重考核的科学性和易操作性,确保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五)抓好教育培训,强化人员素质。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推行全程办税服务制度的关键和保障。要抓好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征管业务流程以及各征管软件操作的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全程办税服务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外部环境。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宣传全程办税服务制度,营造全程办税服务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程办税服务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创新机制,把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1、全程办税服务流程图
  2、全程办税服务内部传递单
  3、全程办税服务事项催办通知单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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