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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8]1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法规类型: 先进工作者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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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职业的荣誉感,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会计、关心会计、支持会计的氛围,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
  (一)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至今未申领过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工作年限,指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累计会计工作时间。
  (三)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下列情况曾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除第1项无累计时间限制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的,可以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因工作调动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同意,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程序
  (一)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
  (二)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本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交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1 张。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本地区申请人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集中,并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省财政厅。省级单位请直接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其中《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应同时上报相应的电子文档。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核发。
  三、具体要求
  (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关系到会计人员荣誉,鼓励和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当地会计人员申请颁发荣誉证书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资料的汇总工作,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集中,随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陈孝,芦红;联系电话:0571-87058439),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证书发至有关人员。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对在会计工作中作出贡献,并持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人员,要在工作、生活上加以重视和关心。
  (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如发现有骗取的,应将荣誉证书收回,并通报相关单位。
  附件:1.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略)
  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领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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