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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三产业有关房产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1997]18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1-6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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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7]187号)文件精神,为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广开就业门路,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现将企业出租、承租房屋用于第三产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单位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产业或第三产业企业出租房屋,其房产税暂按房产原值(评估值)的70%计算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规定缴纳。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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