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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8]2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0
实施时间: 2008-1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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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
  鉴于我省地税征管系统业务流程,我省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仍按25%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5%法定税率与15%优惠税率计算的税额差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行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迅速将高新技术企业预缴申报口径告知纳税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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