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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4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1
实施时间: 2008-7-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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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宣地税〔2008〕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投资者个人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属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配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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