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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8]1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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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与沿海等发达地区相比,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显滞后。必须从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坚定不移地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书记王金山、省长王三运在全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实施意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加强领导。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发挥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地税工作规划,和税收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
  二、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全民创业
  3、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科教人员创业。科教人员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5、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创业。对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
  6、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鼓励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性行业外)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8、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鼓励新办企业和二次创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企业。
  三、提高创新能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10、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鼓励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技术开发,建立技术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非公有制企事业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支持产业升级换代。对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需要更新换代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4、鼓励创建风险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发展
  1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国有企业以及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整体转让资产、债权、债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6、鼓励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非公有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凡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19、鼓励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各种经济实体合资、合作,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支持各类园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特色经济。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优化纳税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22、加强宣传辅导。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加强税收宣传辅导力度,使非公有制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法,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23、开展“支、帮、促”活动。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宣传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发挥部门优势,开展“支、帮、促”活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规范财务管理,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纳税。
  24、营造公平公正环境。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各类市场主体摆在平等的位置上,在政策落实、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上,公平对待。同时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规范执法,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25、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税部门不得违规向纳税人强制收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违规审批、检查和评比,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强行让纳税人接受各种评审、年检,不准强行指定纳税人购买专用品和提供赞助。
  26、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深化公开办税,实施阳光操作,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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