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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8]10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
实施时间: 2008-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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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今年视察安徽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合肥、芜湖、蚌埠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并与最近出台了《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更好地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服务,结合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强化责任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推进安徽科学发展、加速崛起的关键。设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有利于发挥我省科教优势,构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把服务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作为地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发挥税收职能,积极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努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地税部门要按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效能建设和现代化分局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其他地区的地税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并借鉴试验区的做法经验,积极推进和服务本地区自主创新。
  二、完善政策,支持创新
  (一)支持实验区创新型产业升级
  1、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内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实验区内的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实验区骨干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9、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12、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鼓励创建风险投资企业
  1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支持实验区基础建设
  14、对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实验区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15、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鼓励实验区引进创新型人才
  19、个人取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创新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0、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能
  22、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全民创业措施100条》和《安徽省地税系统“三项服务”措施100条》;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制定包括实施内容、考核办法、奖惩办法在内的完整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认真落实税收信访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和税务听证、复议制度;建立由行政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内外部组成的税收服务监督体系,为纳税人权益救济提供多种有效途径。
  23、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落实以三时服务、四办要求、五零标准、六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实行业务骨干带班、行政领导值班等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行涉税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实验区内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快实现“全集中”、“全到位”和远程网上审批;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纳税人100万元以下缓缴税款的申请事项,由试验区所在的市、县地税局按规定直接审批。
  24、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快推行纳税诚信体系建设,开设办税“绿色通道”,全面实施“阳光稽查”;进一步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扩大税银联网覆盖范围,为纳税人提供经济便捷的多元化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完善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一票式”征收,针对实验区内企业不同要求,主动提供“一对一”个性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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