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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08]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8-21
实施时间: 2008-8-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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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地税局、市外经贸委《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上海时提出的“努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加快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上海调研时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等目标要求,率先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鼓励中心城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高档商务楼宇,继续推进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允许零星工业点、零星旧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配套的社会服务。鼓励郊区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有条件的老工业基地和工业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加强金融体系建设,优化金融投资环境,积极发展各类金融业务。自2008年起至2011年,对总机构设立在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在本市开展外币经营业务的,由市财政给予政策扶持。
  三、支持商业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促进商业连锁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进一步完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扩大连锁企业财力分配政策惠及面。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纳入财力分配范围,在市与总、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之间进行财力分配。
  四、鼓励专业服务业发展,对本市具有鉴证职能的各类会计、税务、资产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可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五、大力发展会展服务业,积极培育国际会展品牌,推动会展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对举办或承办展览业务的单位,以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交通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七、发展总部经济,增加安排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入驻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通过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实施政策扶持。
  八、实行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结合本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实行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
  九、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充分体现上海产业特色,提升上海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本市重大装备制造业等10个重点领域的企业,采取购进、自制或融资租赁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以及为新增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十、鼓励动漫产业发展,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一、鼓励非公经济参与产业及配套产业的发展,引导非公企业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船舶海洋、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专业化配套方面为主发展;引导非公企业以中介服务、信息服务、航运物流、文化服务、生产性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为主发展,筛选非公服务企业在这些领域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区域功能项目。
  十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限率补偿。简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程序,由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按顺序依次审核改为同步审核。
  十三、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2007年3月1 6日之前,注册在松江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2008年起至2011年,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政策扶持。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会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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