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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8]3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6-4
实施时间: 1998-6-4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3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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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 43号、 财政部[94] 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 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额的8%。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抄送:外经贸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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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土豆八○   2008年2月3日 +25金币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作废:《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
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 吉政发〔2002〕 20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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