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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02]10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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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00]52号)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的原则。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与省委、省人民政府当年的工作目标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要避免“撒胡椒面”、“胡子工程”现象,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严禁重复建设。
  三、为了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省内经济建设,要逐步扩大将投入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改为贴息资金的做法。凡省人民政府已明确用于贴息的资金,原则上不得改变投入方式,变贴息为补助。
  四、省财政厅每年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有关部门,以利于主管部门尽早安排项目,使专项资金尽快产生效益。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省办发[1997]24号)办理。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资金投向和规模,按程序尽快下达,6月底前安排50%以上,做到“时间过半,安排下达资金过半”;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基本安排下达完。如没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追加,凡超过预算的支出,财政不予弥补。对预算中确需追加的一次性专款,严格按省办发[1997]24号文件精神办理。
  六、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应设立专户的还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杜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凡承诺了配套资金的项目,要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专项资金下达后,主管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等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对专项资金推动本行业或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真、科学地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单位也要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执行情况,为进一步管好、用好财政性资金,加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依据。
  八、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置换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外,还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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