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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04]10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1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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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行为,增强税收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地税人员的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但实行行业税收管理的,遵从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财务管理的辅导和监督,促使其建帐建制,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应进行税务认定工作。
  第四条 民主评税是将税收纳税定额核定、定额调整的全过程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税收纳税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纳税定额评定包括:纳税人年度纳税定额的重新评定;新开业户的纳税定额评定;原定纳税定额的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对民主评税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局应成立二级民主评税机构:即县(市、区)地税局成立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基层地税分局(所)成立民主评税小组。
  第七条 县(市、区)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局分管局领导和征管、税政、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本县(市、区)范围内民主评税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和指导;确定各类纳税人的定税参数指标和指标值,审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定额。
  第八条 基层地税分局“民主评税小组”由基层地税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聘请的纳税人代表以及邀请的乡镇、街道领导、工商、国税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选定典型调查户,确定有关定税参数;初步拟定纳税人的定税参数值及纳税定额,并上报县(市、区)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县(市、区)局最终核准的结果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并定期在公共场所公开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情况。
  第三章 评税规则
  第九条 纳税定额评定的基本原则。
  1、纳税人纳税定额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各征管单位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定额重新核定时间原则为每年11月份,10月底前为调查摸底阶段(含典型调查),11月中、上旬为民主评税、张榜公示、整理上报阶段。12月底前为定额审批、下达定额、组织实施阶段,第二年元月1日起执行新定额。
  2、民主评税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上报审批、下达执行的程序进行。
  3、基层地税部门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定额进行重新核定时,必须开展典型调查,调查面不得低于10%。典型调查户的选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其他未被调查户之间具有可比性。
  (2)在所经营的行业、地段及经营规模等方面有典型代表性。
  (3)已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的正常经营业户。
  (4)管理单位认定的其他条件。
  (5)基层地税部门应将典型调查户的调查情况及时、全面地在《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中登记。
  第十条 新开业户纳税定额的评定程序。
  1、业户自报。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地税管理人员应发给其《纳税事项告知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表》,纳税人将预计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营业额、收益额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如从业人员、经营面积、地段、行业等填报《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表》;
  2、调查摸底。基层地税部门应于每月组织地税管理人员对当月新开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实地摸底调查,主要调查与核定纳税人税款有关的情况,如:房屋租金、人员工资、水电费用等经营费用以及营业地段、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
  3、定额拟定。基层地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人员的调查摸底情况,按照民主评税的方法和程序,拟定营业额及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确定应纳税定额,报县(市、区)局审核。
  4、张榜公示。基层地税部门将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项目、定税指标、定税参数和应纳税营业额及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内容及时在办税服务厅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5、定额调整。基层地税部门应根据张榜公示后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原拟定的纳税定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县(市、区)局审批。
  6、下达定额。基层地税部门应按县(市、区)局批准的纳税定额制作《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原定纳税定额的调整程序。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经营费用等定税参数发生明显变化的,基层地税部门经调查认定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或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其纳税定额,并报县(市、区)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审批,根据核准的纳税定额下发《纳税定额调整通知书》。
  2、纳税人要求调整纳税定额的,应提出申请,填写《调整纳税定额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详细说明申请调整纳税定额的理由。基层地税部门应无条件受理纳税人的纳税定额调整申请,及时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对其生产经营费用、经营情况等定税参数和各种指标值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测算纳税人应纳税额,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经调查认定纳税人的核定税收定额确有不当的(与实际差异20%以上或显失公平的),应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2)经调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并无明显差异的,不予调整其纳税定额,并下发《不予调整应纳税额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3、基层地税部门应将调整纳税定额的有关调查、调整情况及时在《纳税定额调整登记簿》中登记。
  4、基层地税部门应将调整纳税定额后的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经营项目、原定税额、调整税额等情况定期在公共场所进行公告。
  第四章 评税方法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应纳税定额的评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定税指标。在同行业的纳税人中选定典型纳税户进行调查,确定与纳税人营业额、所得额有关的各种指标,如成本、费用、投入、产出、规模、地段、从业人员等,作为定税指标。
  2、确定定税参数。定税指标确定后,根据典型纳税户定税指标值推算其营业额或所得额,并按规定的税率或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的税额。将典型纳税户的应纳税额和定税指标值作为核定其他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参数。
  3、确定定税系数。定税参数确定后,用其他纳税人的同类指标值与典型纳税户的定税参数值进行比较,按差异大小设置不同的系数,用作核定其他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定税系数。
  4、确定应纳的定税额。
  计算公式为:定税额=典型纳税人应纳税额×∑定税系数
  第十三条 对典型纳税户的应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核定,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1)本量利分析法[即(纳税人每月固定经营费用+合理利润)/(毛利率-征收率)]
  (2)成本费用保本法[即(纳税人每月固定经营费用/(毛利率-征收率)]
  (3)因素分析法(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工具的数量等因素核定)。
  (4)以耗定产、以产定销的办法。(即按纳税人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因素核定)
  (5)按照其他的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每月固定经营费用包括纳税人自身维持生活必需的费用(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核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纳税定额的调整,按调后不调前的原则,仅限于调整纳税人以后纳税期的定额,审查期间执行原定的纳税定额。
  第十五条 基层地税部门应及时受理纳税定额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批准结果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侧重于加强催报催缴,不得随意检查。
  第十七条 民主评税过程中使用的表格式样由设区市局在其所辖范围内统一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同城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定税指标和系数应统一规定,做到公平合理。
  第十九条 基层地税部门开展民主评税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相关的表格资料,使纳税人纳税定额的核定做到评税有据、公平合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法开展民主评税工作,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区分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江西省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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