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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8]55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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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征管处)报告。
  一、迅速开展活动。省地税局在各地层层上报的基础上,选定了一千余户纳税人作为全省地税系统“一对一”服务对象(详细名单见附件)。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538号)和暂行办法要求,立即行动,认真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亲自过问,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服务联络员近期要抓紧走访“一对一”服务对象,迅速开展“一对一”专人贴心服务。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在扎实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同时,要向纳税人详细介绍“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目的、方式等内容,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税企良性互动;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工作机制。“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是省地税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现代化分局建设和优化税收服务的一项创新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纳入经常性的工作内容,明确责任人员,细化工作内容,确定工作标准,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税收服务工作长久良性发展。
  附件:全省地税系统“一对一”服务纳税人一览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推进地税工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的范围包括:我省“861”行动计划中的企业主体、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当地纳税大户,以及在科技创新、新农村建设和节能减排、就业和再就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重点纳税人。
  第三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的具体对象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明确的范围逐级确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由省局征收管理处牵头负责,其他处室配合,负责对全省地税系统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各市、县局成立“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市、县局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制度建设、任务分工、全面指导和协调检查。
  第三章 服务内容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确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定人、定期、定点服务,听取纳税人意见,了解纳税人情况,为纳税人出谋划策,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第七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实行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双重负责制。主管领导是指纳税人登记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人;服务联络员是从税收管理员中挑选的作风扎实,业务娴熟的业务骨干。
  第八条 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适时组织召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联系会。通过部署会、座谈会、上门走访、热线访谈形式达到及时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答复企业的问题、受理涉税申请,以及掌握办税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内容。
  (二)在依法前提下,对帮扶企业的涉税事宜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精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对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主动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三)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利用税务部门信息渠道广泛的优势,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实现资金回笼,积极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四)开通“一对一”帮扶对象的税企联系直通车,设置帮扶热线,帮扶窗口,帮扶信箱,帮扶电子邮箱等,让企业在遇到困难时能在第一时间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
  第九条 服务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主动上门对帮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税收辅导,开展政策培训,解答纳税人问题,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对帮扶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时初审,符合政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积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跟踪、监督、协调政策落实情况。
  (三)帮助帮扶企业建立纳税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开展税收政策调研,认真研究不同产业、企业特点,提供“一对一”专人贴心服务,一企一策,一户一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发展服务。
  (五)加强信息反馈沟通。及时了解纳税人需要,听取纳税人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及时汇报、反映,帮助纳税人排忧解难。
  (六)建立“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记录制度(表样附后)。详细记录帮扶工作,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政策咨询、政策落实等各项详细信息。
  第四章 监测考核
  第十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监测分为自我监测和上级监测两类,上级监测分别由各基层单位以及省、市、县局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监测内容主要是:
  (一)各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能否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自身工作。
  (二)各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在工作中有无违规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 自我监测是指各主管领导和联络员按月对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的监测。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监测是指各基层单位结合此项活动联系记录表和工作实际,对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的工作成果进行的监测。
  第十四条 省、市、县局机关监测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领导小组按期对各主管领导和服务联络员工作的监测。
  第十五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的监测考核由各级地税机关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十六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记录表是工作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局将适时开展对此项工作的评价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一对一”服务纳税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工作记录本、表格、文书由服务联络员和其他相关岗位按月收集、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一对一”服务纳税人记录表

     

 

服务对象

单位名称

 

接待人员

姓名、职务

 

签名:

服务联络员姓名

 

所属地税机关

 

 

纳税人反映的

主要问题

 

 

服务联络员

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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