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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国农办[2008]2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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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2009年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另行发文)扶持政策。现就财政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与项目区农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投资规模和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全部无偿,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
  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
  (二)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原则上实行无偿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四)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
  六、项目申报、评审和备案
  (一)项目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含电子版),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并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时,应附报所有项目的项目摘要(含电子版)。
  (三)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计划
  (一)项目单位应在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由基层农发办事机构汇总后,逐级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均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八、资金报账
  项目单位根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国家农发办备案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额度和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报账。
  九、其它事宜
  (一)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其它要求,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国农办[2008]16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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