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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8]7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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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多年来,其在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工作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自治区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整体效能的发挥,原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保证全区各地在享有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更好地体现合理和公平,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控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更好地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以下比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自治区级50%(包括统一向自治区地税局拨付的代征手续费),地(州、市)级20%,县(市、区)级30%。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所属塔里木油田分局和吐哈油田分局代征的保障金亦按此办理。
  二、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依据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科目编码填列为1030142,名称填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预算级次分别填写“自治区级50%”、“地(州、市)级20%”和“县(市、区)级30%”,收款国库分别填写“自治区金库”、“地(州、市)金库”和“县(市、区)金库”。
  三、未设地税部门的县由国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税部门的征收范围、计费依据、征管内容等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执行,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库也按本通知第一、二项办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税收会统核算时,分别统计在《税收电月报》第154行“其它收入”项目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5行“其他”项目中,同时在《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的“入库其他收入”、“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它收入”项目中反映。国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续费标准及拨付,参照《征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征管办法》,所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按税收征管体制由具体承担征税职责的税务部门代征。本通知下发前非税务部门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含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一律改由税务部门代征。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的综合管理,地税、国税、人民银行、残联等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的相关工作,加大力度、规范操作,确保各地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调整后的比例缴入各级国库。此外,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门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中的行政处罚和执行罚主体,要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确保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各地财政、残联、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监管的同时,要及时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库情况,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七、此次调整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将大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到自治区国库后,主要向贫困地区调剂使用。为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得其所,自治区将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项目库,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残联负责日常管理。项目由各地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残联申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残联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保障金使用项目库并拨付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除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外,可适当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的其他业务。
  八、此次调整比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已经征收并按原比例缴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此次调整比例重新核缴。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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