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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活动纪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采[2006]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7
实施时间: 2006-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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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发生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问题,决定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分别实行以下制度,请认真执行。
  一、对采购人实行“八禁止”制度
  (一)禁止将不应该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
  (二)禁止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三)禁止选择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四)禁止参与评标的“用户代表”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
  (五)禁止篡改评标专家推荐结论,不按评标专家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
  (六)禁止拒绝签订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验收或延迟验收货物。
  (七)禁止到期不付款或延迟付款。
  (八)禁止串通供应商,在验收货物时,以劣充优,付款提前,服务缩水,浪费国家资金,损害社会利益。
  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六禁止”制度
  (一)禁止将不该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如采购预算、评审专家名单、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规定轮次的谈判价格等。
  (二)禁止与供应商串通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三)禁止以特定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技术等条件设定评审标准使有关供应商获得最高分。
  (四)禁止不公开评审标准或设定不够全面、细化的评审标准。
  (五)禁止按照采购人的意愿选择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
  (六)禁止收取好处费,接受供应商宴请,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旅游、考察等活动。
  三、对供应商实行“四禁止”制度
  (一)禁止采取串标、陪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二)禁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贿予有价证券、钱物,或宴请和邀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外出考察。
  (三)禁止在中标后,串通采购人偏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招标条件作重大改变。
  (四)禁止在供货时,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服务缩水,提供不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三禁止”制度
  (一)禁止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评标,出具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
  (二)禁止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出具不适当的意见,并签字认可。
  (三)禁止接受供应商的有价证券、钱物、吃请和外出旅游、考察。
  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五禁止”制度
  (一)禁止将不该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
  (二)禁止干预采购过程,影响中标结果。
  (三)禁止不按规定审核政府采购方式。
  (四)禁止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不作办理或拖延办理。
  (五)禁止包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不作处理。
  以上制度,政府采购活动各有关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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