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06]27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4
实施时间: 2006-6-4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精神,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考评对象
  1.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且具备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2.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审计等经济鉴证类工作且取得注册会计师等证书及符合有关条件的执业人员;
  3.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地方评审的中直企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二、考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较系统地掌握会计、财务、经济等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本企业、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条件。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具有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后,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3.取得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12年以上;
  4.取得审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要求与以上规定相同。
  (三)外语及计算机条件
  1.外语条件
  (1)职称外语(B级)合格;
  (2)参加2006年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达到省内当年有效的考试标准;
  (3)在县里工作的人员可降低一个档次;
  (4)免试条件: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毕业证书人员;公派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或进行科学研究一年以上人员;乡镇会计人员。
  2.计算机条件
  (1)参加国家、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
  (2)免试条件:
  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人员;县(不含县)以下及45周岁以上人员。
  (四)业绩和能力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单位会计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处长满三年,其他会计人员应具有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满五年,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企业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上成效显著,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主持、参与制定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内部会计制度、办法及其财务标准,且付诸实施的。
  (2)主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调查、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解决企业重大疑难关键问题,项目被上级采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持或参与方案的拟订、起草、运作,在实现企业转制、重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及股份制规范运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技术创新,降低产品耗费,调整企业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上有独到见解,创建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建议、办法、措施、方案被采纳。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省、部级会计学会科研成果奖,获得市以上企业现代成果管理奖项。
  (6)本人及所领导的集体,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2.事业单位会计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担任县(处)级事业单位财务处(科)长满三年,其他会计人员应具有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满五年,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革和创新财务会计管理方式,本人所领导的集体,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被授予市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2)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主持或参与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经费开支审批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办法,为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规范财务会计管理行为做出积极贡献。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省、部级会计学会科研成果奖。
  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能够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较高公信力。担任主任会计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满三年,能够独立完成专项审计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专项审计工作满五年,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负责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及市以上重点工程造价审核项目3项以上,承担金融、证券、期货业务的审计2—3项。
  (2)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5次以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2次以上。
  (3)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5个以上。
  (4)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两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的。
  (五)论文、著作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不同学术期刊或核心期刊(指、ISSN等刊号)上,于不同年度发表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获得优秀论文奖的论文可视同且仅限一篇。
  2.本人独自在省级出版机构出版有关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六)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
  1.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县(处)级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处(科)长满五年;
  2.获省、部级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和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主持担任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问题,其成果具有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须有同行专家和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4.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著、省以上范围通过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20万字以上。
  四、考评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合破格条件)的会计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一)考试
  1.报名。所有报名人员必须填写《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各市、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经市级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会计处。中、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签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会计处。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经省人才中心和省注册会计师公会审核同意,由省注册会计师公会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会计处。民营企业按属地原则办理。
  2.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20日。
  3.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4.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9月3日(星期日)上午8:30至12:00进行,考试地点设在沈阳市。
  5.考试成绩通过辽宁会计网公布。
  6.国家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财政厅负责转发,省内当年使用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商定。
  (二)报卷及初审
  1.本人申请。通过国家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和达到省内当年使用标准人员,可按规定要求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表》(一式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复印二十份)。申报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论文、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4)主持制定的本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有关部门对工作成绩确认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个人工作总结;
  (7)1寸免冠照片1张。所有打印材料应使用A4纸。
  2、高师推荐。申报人员须有本单位2名高级会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填写《辽宁省高级会计师推荐意见表》(附件2),撰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如本单位没有高级会计师,也可请2名外单位高级会计师进行推荐。推荐人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推荐意见,并要对推荐意见负责。
  3.单位公示。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英语、计算机考试和考核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单位负责人将推荐意见填人《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4.材料申报及初审。市级(合市)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经市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直、中直、外省驻辽单位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须经一级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省注册会计师公会、省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由省注册会计师公会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财政厅会计处对各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考评申报纪律要求
  对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巳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在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四)报卷时间
  已具有全国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的报卷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10日;当年考试合格人员的报卷时间为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发布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五)专家评审
  省财政厅将根据申报材料数量和评审对象情况,请省人事厅职称处从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1.量化考核。请专家按照《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考核,通过量化考核的人员将进入面试答辩。
  2.面试答辩。组成专家答辩组对通过量化考核的申报对象进行面试答辩,每个答辩组由数名专家组成。面试答辩题从全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答辩题库中随机抽取。高级会计师评审答辩题库试题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有关专家编写。
  3.初评意见。专家答辩组根据答辩结果并参考申报对象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提交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会议。
  4.表决通过。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为通过。
  5.公布结果。省财政厅会计处通过辽宁会计网站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受理来信来访。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6.证书办理。评审通过人员按要求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六)考试报名及报送申报材料工作联系方式
  地点: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联系电话:024-22702780转3224024-22831918
  查询网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 2010/5/19
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1] 2011/5/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 辽财会[2011]41 2011/5/3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 辽人社职[2013] 2013/4/22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办发[2003]28 2003/3/14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 辽财会[2010]49 20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