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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05]5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4-5
实施时间: 2005-4-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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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们《关于申请明确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黔地税函[2005]24号)收悉。为加强发票管理,进一步规范发票使用行为,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遏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鉴于干式复写纸发票具有较好的防伪性能,且印制发票的工序、工艺较为复杂,纸张成本较高等因素,经研究,现就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级税务部门接通知后,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我省各级地税部门收取发票工本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以“421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就地直接缴入省级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税部门的票据工本费收入,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于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行期两年,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除规定的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附件: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二○○五年四月五日

  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金额:元/本
  序号 规格 联次×份数 收费标准
  1  64K 3联×25 3.80
  2  60K 3联×25 4.50
  3  48K 3联×25 4.80
  4  40K 3联×25 5.00
  5  36K 3联×25 5.00
  6  32K 3联×25 5.80
  7  30K 3联×25 6.00
  8  24K 3联×25 7.00
  9  25K 3联×25 7.00
  注明:60开—64开发票每增加一联干式复写纸,加收1.00元/本;40开—48开发票每增加一联干式复写纸,加收1.20元/本;30开—36开发票每增加一联干式复写纸,加收1.30元/本;24开—25开发票每增加一联干式复写纸,加收1.4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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