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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医[2008]1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8-3-10
实施时间: 2008-3-1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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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现将200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有关政策
  解决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省委、省政府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一个重要举措,是省政府“民生工程”的主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把它作为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及时为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各地要严格执行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参保政策、补助标准和办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投入,按规定安排好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也不得对其参保提出或设置超出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附加条件。
  二、规范界定和审核程序及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赣府厅发 [2007]36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界定和审核工作。界定和审核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界定和审核;县(市、区)企业审核结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企业审核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2008年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4月15日前按规定将界定和审核情况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界定和审核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运行情况报表(原件);
  《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
  《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
  企业其他财务帐册。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花名册;
  5、《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一);
  6、《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二);
  7、现已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凭证或按月缴费凭证(原件);
  8、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六);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县(市、区)上报设区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界定和审核,属国有和国有控股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的,县(市、区)上报设区市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呈报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财务运行情况报表(复印件,加盖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公章);
  《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
  《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
  4、《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 附件一);
  5、《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二,加盖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6、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 附件六);
  7、同级财政财政补助资金拨发凭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设区市上报省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属国有和国有控股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困难企业的,上报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呈报报告(含设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汇总情况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2、《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二,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3、同级财政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4、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六);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登记和审核时现管理机构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闭改制企业:政府批准企业关闭改制文件(原件);
  破产企业:法院宣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公告(原件);
  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公告(原件);
  2、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
  4、《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三);
  5、《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四);
  6、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按规定一次性参保缴费凭证或按月缴费凭证(原件);
  7、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五);
  2007年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为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只需提供3、4、5、7项材料。
  (五)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县(市、区)上报设区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县(市、区)上报设区市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呈报报告;
  2、破产企业:法院宣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公告、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公告(复印件,加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
  关闭改制企业:政府批准企业关闭改制文件(复印件,加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
  3、《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三);
  4、《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四,加盖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5、同级财政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6、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五);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设区市上报省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设区市上报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呈报报告(含设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汇总情况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2、《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四,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3、同级财政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部门公章);
  4、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五);
  三、按规定上报财政补助有关数据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2007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保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报文件必须经各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为按规定划入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人均实际费用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之和。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布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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