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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就[2005]5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12-13
实施时间: 2005-12-1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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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当前,省委、省政府从江西实际出发,作出了“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战略决策,并下发了《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8号),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这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实现“富民兴赣”大业、加快江西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为更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的情况或问题请迳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赣发[2005]8号),结合我省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加快培育创业主体(一)扩大小额贷款的扶持范围。小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复员军人、农民进城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项目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暴利项目除外),由再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
  (二)加大对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处于创业发展阶段的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的贴息及对经办银行适当的手续费补助。
  (三)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模式。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推广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形式。发展租赁型融资模式,通过利用改制企业、闲置厂房、设备、有效资产以及闲置经营场地,以融物的形式为创业者融通资金。
  (四)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拓宽小企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以及民间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采取企业筹集一块、财政拿一块、社会筹集一块的方式,实现担保基金构成多元化。积极探索贷款担保再保险的有效形式。建立适应创业需要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扶持小企业发展。
  (五)优化创业项目的信贷服务。变对创业人员的单纯资金扶持为对创业项目的技术、信息、资金和服务支持,实现创业项目与小额贷款的有效结合,使有市场潜力、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及时得到贷前指导和贷后服务。
  (六)完善小额贷款担保信用体系。建立和规范小企业、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试点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二、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创业帮扶机制(七)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补助经费中给予1年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八)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复员军人采取自主经营和合伙经营,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经各地劳动保障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可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5]13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政策规定免征有关税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税务发票。
  (九)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的作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十)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扶持,激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凡返乡的创业人员所办的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扩大政府购买岗位的扶持范围。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除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外,经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政府岗位补贴。
  (十二)扩大免费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积极推动培训成果社会招标工作,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
  三、建立创业载体,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十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十四)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校园,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实施“开发万个创业项目、培育千个小企业”计划,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大力发展连锁加盟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开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成立创业指导志愿团,为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创办创业俱乐部,为创业人员提供活动交流场所,组织创业人员定期开展创业交流活动。
  (十五)加快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以12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为重点,形成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发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创业联系和帮扶制度,每个市、县(区)都应确定一批联系、帮扶的创业者,发挥能人创业示范、带动效应。
  四、培养各类创业人才,提高创业者素质(十六)实施青年创业见习计划。通过“名师带徒”的形式,使创业者进入已经创业成功的企业学习创业经验,提高创业技能。凡纳入创业见习计划,并进行创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可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公益岗位补贴。见习期满自主创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符合贴息政策的,财政予以部分贴息。
  (十七)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开展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选拔优秀教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经常性的考核评估。
  (十八)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协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发展,加快发展高级技工教育,不断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基础。根据我省产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快技工学校的布局与结构调整,在发展一般技术工人教育、培养的同时,大力发展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市都要办好高级技工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积极创办技师学院,在中心城市利用社会资源创办创业教育管理学院,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高级技工培训。逐步形成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以高级技工教育为依托、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教育体系。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设30个职业培训样板基地,建设10—15所在校生5000人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依托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全省建设20个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十九)加快公共实训体系建设。按照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装备优良的要求,根据各地产业结构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立起工业、服务业、新技术产业中心等不同门类的、面向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放的公共实训平台,为不同职业类别的就业和创业人员提供实际操作训练服务和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二十)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联系,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统一的技能人才评价认定体系。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创业者,同时将各类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员纳入职业鉴定范围,实行双证制。全面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工作和质量管理。逐步统一和规范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十一)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制度。企业要根据职工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大小,合理安排使用,在确定岗位薪级时,充分考虑技能水平,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技能津贴等分配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经营者收入确定其收入水平,也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二十二)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各地要逐年增加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加快各类职业学校的发展。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全额返还。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二十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农民工服务窗口,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列入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行动。按照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统一劳动力市场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一站式服务内容,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二十四)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招标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凡列入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项目,要通过社会招标的办法,进一步优化职业介绍资源。
  (二十五)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和街道社区平台的服务功能,在全省构建起设区市有中心劳动力市场、县区有“一站式”服务平台、街道社区和乡镇有服务网点的服务网络(人口比较集中的联合建立服务网络),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统一劳动力市场核心应用软件,加快实现全省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一点登录、多点共享”的功能。加强劳动力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清理整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双百工程”建设,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省劳务输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收集境外劳务信息,组织境外劳务输出,发展境外劳务市场。
  六、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促进全民创业(二十七)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到人才交流中心挂编的自主创业人员,原属机关单位的,按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离职创业时起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从离职创业时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中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进入个人帐户;原属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离职创业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其1995年9月30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八)完善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接续政策。鼓励流动人员创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流动,若从城镇流向乡镇创业的,保留其在城镇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若从乡镇流向城镇创业的,可参加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跨省流动创业的,从省内流向省外并在省外参保的,社保机构要及时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若因户籍原因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可允许其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在我省原参保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从省外流向省内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要及时办理接受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二十九)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低基数的缴费政策,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十)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社会保险。企业应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参加补充社会保险,参加补充社会保险企业年缴费额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部分,可进入企业成本,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入个人帐户。企业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社会保险即可选择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也可选择金融机构经办,由企业自主决策。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可将一次性奖励基金划入补充社会保险,进入个人帐户,用于对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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