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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8]12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3
实施时间: 2008-5-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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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状况,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没有根据用地变化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城乡结合部、新兴工业园区和部分企业的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纳税人申报
  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等情况。部分地区的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税源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我省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范围调整后,部分地税机关对新纳入征税范围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还没有全面掌握。为此,有必要以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
  由于本次税源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保证清查工作的效果,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的重点清查区域和单位,集中力量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对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加大清查工作力度,准确掌握各项税源数据。
  三、清查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各市局可根据本地征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清查内容。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清查工作方式。为了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可以采取‘全面比对、重点实测’的方式完成税源清查和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时,可以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测量技术或其他测量手段,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四、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5月至6月)。
  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冀地税发〔2008〕20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各地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对参与清查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工作。各市局制定的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要于2008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第二阶段,税源清查实施阶段(2008年7月至11月)。
  各市局要根据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基层单位开展数据收集、比对、实地测量等清查工作,并根据清查结果对本地的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基层单位的清查工作结束后,市局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基层单位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局也将对各地税源数据库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阶段,上报、总结阶段(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
  各市局要按照附件的格式要求汇总各项税源清理信息,同时,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税源总体状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总户数、应税土地总面积、应纳税款等;清查工作的成效,通过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漏征漏管面积和应补征的税款、税源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情况、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结果汇总表》以及总结报告请于2009年1月31日前通过软盘或网络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五、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性,研究并制定本地区税源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税源清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局长要亲自负责,认真做好税源清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清查工作的目的、作用以及清查工作的方式和要求等,争取地方政府在经费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清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三)完善组织保障
  本次清查工作时间长、范围广,各地要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一是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清查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办法。对清查工作的部署、宣传辅导、人员培训、数据比对、实地测量、数据更新和汇总上报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二是要在经费、人员和设备等方面为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是要定期听取基层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或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要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各地要根据冀地税发〔2008〕20号文件的要求,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研究开展数据交换的具体方式方法。在实地测量工作中,要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要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支持,形成合力,保证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将核实无误的税源信息准确地录入征管系统《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中。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做好税源数据库的综合利用工作,把税源管理与收入分析、征收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不断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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