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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8]20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8-9-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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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自2008年4月起,市局先后分两批在部分基层局开展了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局部署,本着加强征退税衔接、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申报审核质量,加快退税审核进度,保证了预审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达到了预期效果。为此,市局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审工作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2008年10月1日起,将高新、历城、长清区国税局作为第三批下放单位,开展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工作。
  (二)有关要求
  预审工作统一在基层局退税部门进行。为满足出口退税预审工作的要求,各单位应为退税部门适当补充调剂人员,并明确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各单位退税部门须设立预审工作申报受理岗位、复核岗位和分管领导签批岗位,并将三个岗位的人员名单于9月23日前通过FTP上报市局(上传路径:数据传输/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外贸企业预审人员名单)。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应严格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退(免)税实行预审的通知》(济国税函[2008]52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二、预审培训
  为保证此次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将对第三批下放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加人员
  试点单位负责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复核及申报受理人员。
  (二)培训时间、地点
  2008年9月26日,为期一天。上午9点整在市局五楼会议室开会。下午1点整在七楼进出口处办公室上机实习。
  (三)培训内容
  上午学习《外贸企业退(免)税预审实施方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预审工作流程》、《外贸企业退税预审操作方法》,学习材料与会人员自备。下午申报受理岗位人员上机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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