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劳社发[2008]9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7-24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1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07]17号)精神,提高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高级技师),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可比照知识分子中、高级人员退休待遇有关政策执行。
  二、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本人意愿及身体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三、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退休的技师、高级技师可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养老金,但不予补发。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辽税发[2022]49 2022/9/6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黑人社规[2024] 2025/1/1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青政发〔2013〕26号文 青人社办字[201 2014/1/26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20 2022/9/20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吉社保[2006]45 2006/6/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 粤办函[2023]27 2023/9/1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浙人社发[2012] 2012/6/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2015年城乡居民养 黑人社函[2015] 0001/1/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发[2024] 2025/1/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允许再次补 杭劳社险[2009] 200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