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35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30
实施时间: 2008-7-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
  (一)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审批:
  1.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单次审批税前扣除金额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属区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单次税前扣除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2.情况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属市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地税办发〔2005〕56号)所规定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属区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各区局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
  (三)局务会议研究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主管局领导或主管部门介绍审批事项情况和拟办意见,经会议充分讨论后,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
  (五)各区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二、严格遵守审批时限的规定。
  因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复杂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市(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需报市局及上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各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非经市局局长批准,不得延期上报。
  三、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的岗位设置、人员分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四、市局每年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五、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1/9/1
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衔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7/10/16
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2005/5/2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 赣国税发[2004] 2005/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 青地税发[2008] 2008/6/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 2006/3/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 京地税票[2004] 2004/7/12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行 闽审改办规[202 2023/7/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 浙地税发[2004] 2004/6/26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厦国税发[2004] 200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