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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52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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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冠名发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缴销其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二、冠名发票企业跨区变更地址,可将其所有发票数据迁移至新的控管区局,其未用完的实物空白发票不必缴销,在数据转移后可继续使用,但发票领购簿应重新换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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