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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7]17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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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精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了精简,引入核准制,由相关业务岗位直接核准部分纳税人提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现将具体流程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下列企业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
  (一)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零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二)只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满两年的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既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又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所有税种均为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收入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登记时间不满两年的,从税务登记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5万元(不含)以下,并能提供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前2年度的《鉴证报告》(登记时间未满两年的,可只提供登记之日起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纳税人。
  (五)认定时间超过两年、无结存发票的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前应先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六)增值税被汇总申报的连锁商业企业分支机构。
  (七)个体双定户。
  (八)未核定任何税种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不论是否属于上述八种类型,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受理后,交由检查部门检查后终审。
  (一)曾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或者曾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5万元(含)以上或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金融保险企业。
  三、上述一、二项以外的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受理后,交税源管理科税收管理员核准。
  税收管理员在核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过程中,应结合纳税人应缴纳的所有税种,重点核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包括:(一)销售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二)成本费用的列支、摊销、结转和申报等是否正确,有无少缴企业所得税(或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三)出口企业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不属退(免)税的收入是否调整补缴了税款等等。税收管理员在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进行检查。
  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此文有冲突的,以此文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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