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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供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8]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1
实施时间: 2008-2-2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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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发票供售监督措施,保障发票供售安全,经研究,市局决定对有关发票供售流程管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凡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半年内未验销的,CTAIS将自动暂停其发票供售资格,纳税人验销上述发票后,系统将自动恢复其供票资格。其中,企业衔头发票的验销时限为一年。
  二、凡纳税人购百元票超过50本、或千元票超过10本、或万元票超过2本、或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申报异常”的,必须经供售科长复核,签名授权后方可办理发票供售手续。
  三、纳税人登记或更换购票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填报《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详见附件一),发票供售部门应将纳税人的购票员资料通过“购票员核定”模块录入CTAIS系统。购票员购票时必须出具系统所登记的身份证明,凡购票员所出示的身份证明无法对应系统记录的,一律不予供售发票。
  四、《发票领购簿》应派专人集中保管,各发票供售岗应按规定登记领用,定期盘存和核销,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二。
  五、对于已领购企业衔头发票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其相同票种相同面额的统一版普通发票。如确有特殊需要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六、对于纳税人超过一年未领购使用过发票的票种核定,市局将于每季度末定期清理。纳税人如因经营需要领购使用的,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七、各单位在发票供售和管理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在三天内向市局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
  八、各单位注意做好以上业务政策的宣传辅导解释工作,并在公告栏张贴公告。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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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 京地税法[2007] 2007/7/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 京地税票[2005] 200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