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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8]7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
实施时间: 2008-7-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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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了配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实施,市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申报表增加“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10栏)”。该栏填写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直接出口,且国家没有取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发票上的出口货物离岸价)。该栏不包含:转厂销售额、来料加工出口额、国家规定不予以退(免)税的出口销售额。
  二、修改后的申报表从2008年7月份申报期起启用,请各单位利用6月份申报期做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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