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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52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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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需加强发行H股的深圳居民企业的跟踪管理,做好其扣缴税款的纳税辅导工作。
  二、各区局在对此类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和管理时,应要求深圳居民企业按每户非居民企业股东进行单独扣缴申报。如股东数目较多无法逐户进行扣缴申报的,可要求居民企业将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明细报税收管理员,经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及时开具售付汇凭证。
  三、各区局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做好非居民企业的退税服务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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