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法人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5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得擅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好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原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法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集团母公司)和成员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工作由实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互动,使清理工作不留死角。此项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结束。
  二、对清理出来的法人成员企业,必须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其汇总纳税的资格,履行独立的纳税义务。由实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书面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并办理好交接。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法人企业一律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对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按新税法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鑫美都电 琼税发[2020]68 2020/8/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市众诚连 吉财税[2022]15 2022/2/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缴 浙国税发[2014] 2014/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冀国税函[2005] 2005/6/8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 吉财税[2020]19 2020/4/1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西 2022/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汇总 穗国税发[2008] 2008/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京地税企[1998] 1999/1/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汇总 2014/1/2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浙财税政[2016]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