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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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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件第三条,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其取得的转让收入按3%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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