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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27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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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省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为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省局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要及时处理问题。各地要安排专人操作电子办税管理平台上的有关模块,定时向受托金融机构发起扣款指令以及对帐工作,监控电子扣款成败情况和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的导入情况,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各种类型的问题,要以顺畅促高效,以服务保持续。
  二要考核推行状况。各地要明确责任人员,规定岗位职责,定期检查下级单位定期定额户的委托划缴面和划缴成功率,对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省局下步将设定考核指标及口径,以固定程序在省局内部网站上定期发布各地推行状况。
  三要注重督查指导。各地要大力推行定期定额户实行委托划缴工作,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查指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步骤、有重点地研究解决问题。省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开展此项工作比较滞后的单位进行现场督导工作。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供便捷、节省、安全的申报纳税方式,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划缴当期应纳税款(以下简称委托划缴),是指定期定额户在受托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申报缴款期限前,其账户存款余额应当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国税机关通过电子办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向受托金融机构发起扣款指令,受托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并缴入国库的申报缴款方式。
  第三条 委托划缴工作应当遵循“自愿选择、积极引导、持续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划缴的适用对象是定期定额户的当期应纳税款,不包括欠税、预缴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行政性收费等。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受托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委托划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委托划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手机短信方式提示或告知定期定额户余额不足、扣款成功等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委托划缴工作的督导,研究解决下级国税机关的有关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委托划缴工作,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第八条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委托划缴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托管理平台推广和应用委托划缴;负责与人民银行、各受托金融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与合作银行签订工作协议;负责对委托划缴工作的管理、监控、考核;负责收集整理各级国税机关在推广和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需求。
  第九条 各级计统部门负责委托划缴税款的组织入库工作; 负责对本级委托划缴税款进行监控,与银行、国库开展对账、调账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负责与银行、国库协商解决上解、入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负责建立国税、人民银行、各受托金融机构的互联网络,并承担该网络的管理、维护、安全等工作;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优化和完善委托划缴功能。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定期定额户宣传委托划缴工作和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定期定额户采取委托划缴方式;负责辅导定期定额户办理委托划缴业务,协助处理在委托划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负责收集和整理定期定额户办理委托划缴业务的各项资料;负责在征收期内对委托划缴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办理委托划缴业务的申请;负责录入定期定额户的银税协议信息;负责在征收期内通过管理平台发起扣款指令;负责按定期定额户需求开具缴款凭证。
  第三章  签定协议
  第十三条 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当与受托金融机构协商,制定《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样本,明确各方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等。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受托金融机构、定期定额户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国税机关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定期定额户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划缴协议。
  第十四条 实行委托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其受托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主管国税机关等信息。签订委托协议后,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账户、账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国税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与国税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应当通知定期定额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因《协议书》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取消委托划缴方式的,应当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编号的唯一性、信息的一致性,确定《协议书》的编码采用18位数字,其中,前7位取CTAIS2.0中主管国税机关代码前7位,后11位为流水号。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签订《协议书》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在CTAIS2.0中进行银税协议维护。
  第十九条 《协议书》内容发生变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新《协议书》更新银税协议信息。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定期定额户取消委托划缴方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CTAIS2.0中进行银税协议维护“终止”操作。
  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非正常注销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以直接在CTAIS2.0中进行银税协议维护“终止”操作。
  第五章 划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期前,省级国税机关通过管理平台,从CTAIS2.0中提取当月的定期定额户应划缴税款清册。
  在征收期内,各地办税服务厅根据所提取的定期定额户应划缴税款清册,通过管理平台向受托金融机构发起扣款请求,由受托金融机构从定期定额户账户上划缴税款,并将划缴结果反馈至国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期内,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逐日监控委托划缴工作情况,并针对以下几种委托划缴税款失败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划缴失败的,由省局信息中心处理;
  (二)因定期定额户账户问题导致划缴失败的,由税收管理员与受托金融机构进行核实。
  核实后,属银行端与税务端维护的银税协议不一致的,由受托金融机构或办税服务厅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维护;属定期定额户账号失效或错误等情况的,由税收管理员通知定期定额户重新办理委托划缴业务。
  (三)因余额不足导致划缴失败的,由税收管理员及时催促定期定额户存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第二十三条 划缴失败故障解除后,办税服务厅应当重新向相关受托金融机构发起划缴税款请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向定期定额户做好解释工作,并通知其及时到办税服务厅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一)因计算机、通讯网络出现故障,在征收期内不能及时解决的;
  (二)因定期定额户账户账号存在错误,在征收期内不能及时改正的;
  (三)因定期定额户的账户余额不足,在征收期内不能足额划缴的;
  (四)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定期定额户在委托划缴成功后,可以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有效凭证,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索取纸质缴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因网络故障、国税银行信息维护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委托划缴失败,造成的逾期申报纳税行为,国税机关应当在CTAIS2.0中进行不予加收滞纳金及不予处罚处理;
  因定期定额户的账户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导致委托划缴失败,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行为处理。
  第六章 银行对账
  第二十七条 划缴入库前,国税机关应当逐日对管理平台中发生的扣缴税款业务与各受托金融机构进行对账,确保受托金融机构划缴的资金明细与导入CTAIS2.0中上解销号的资金明细一致。
  第二十八条 在银行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当日调账或次日调账进行处理。
  当日调账,是指受托金融机构划缴入库前,国税机关对账发现比对数据不一致,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抹账处理”,用于抵消原错误的扣款记录。
  次日调账,是指受托金融机构划缴入库后,国税机关对账发现比对数据不一致,将错误数据提交受托金融机构处理。
  第七章 税款入库
  第二十九条 计统部门对委托划缴税款的上解、入库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入库。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逐日开具缴款凭证清单及汇总清单,送交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比对清单内容后转交国库,国库依据清单内容进行税款入库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库返回入库清单后,由县(区)局计统部门进行入库销号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所述定期定额户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业务处理均是通过管理平台完成。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后,应当按照该系统的操作要求处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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