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会职改[2005]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8-18
实施时间: 2005-8-18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7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会计系列职改办:
  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做假帐、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受到财政或税务部门处罚的直接责任者,延迟5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区(包括行业)或全市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单独或主持编著在全国、全区或本校使用的本专业教科书一部以上。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订)全国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1次以上;
  二、参加编写(制订)全区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2次以上;
  三、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3次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开拓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得到本单位认可;
  五、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得到本校奖励。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1篇以上(重大指导意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需有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和二或一和三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任现职期间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被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评为劳动模范、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自治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地级市政府的表彰,被评为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累计15000字以上。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参加全国或全区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审批件。
  (六)参加全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试证明。
  (七)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
  (八)按本资格条件规定数量标准提交的著作、论文及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逐一审核并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时间。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并在单位推荐意见中注明。
  申报人应将提交的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四份进行装订,做到整齐规范,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评名册表》及磁盘一并送交本单位人事部门,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五、提供的论文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答辩,并将答辩情况在评审表现规定的栏目中填写。“答辩情况”应分别对论文及答辩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的评价。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者提出现场答辩要求。
  六、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二)“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单独创作的,而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
  (三)“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由广西会计学会、自治区行业会计学会主办的、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财会专业内部刊物。
  (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按自治区经委分行业划分确认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内人发[2005]56 2005/5/4
关于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会考[2021]5号 2021/7/8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南京市201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 宁财人[2012]19 2012/4/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沪财会[2014]53 2014/7/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财会[2019]36 2019/9/5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海南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2017/11/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沪财会[2022]24 2022/6/21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3年 深财会[2024]9号 2024/1/22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 2017/4/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沪财会[2016]31 2016/4/29